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三种方式详解
发布时间:2025-09-18 14:14:28
在商标权运用中,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常见的权利流转形式,主要分为独占使用许可、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类。不同许可方式对许可人、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同,适用场景也存在差异,企业需结合自身需求选择适配类型。
一、独占使用许可:被许可人独享使用权
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、地域及商品 / 服务范围内,仅将注册商标许可给唯一一位被许可人使用,且注册人自身也放弃该商标的使用权。这种许可方式下,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具有排他性,相当于在约定范围内 “替代” 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。
从权益来看,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较强的法律保障: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,若发现他人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,被许可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,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无需依赖注册人授权。不过,由于权利高度集中,独占使用许可的费用通常较高,更适合对商标专用权有长期、独家需求的企业,如知名品牌的区域独家代理商。
二、排他使用许可:注册人与被许可人共享
排他使用许可则是注册人与被许可人达成协议,在约定范围内,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位被许可人使用,但注册人自身仍保留该商标的使用权。简单来说,就是 “除了注册人和被许可人,其他主体均无权使用”,双方可在同一市场范围内共同使用该商标,共享品牌价值带来的利益。
在维权方面,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权益介于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之间:若遭遇商标侵权,被许可人可与注册人共同向法院起诉;若注册人明确表示不起诉,被许可人也可单独提起诉讼,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。这种方式兼顾了权利独占性与使用灵活性,常见于品牌方与核心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,既能保障合作伙伴的权益,又不影响品牌方自身的经营。
三、普通使用许可:多主体可获许可
普通使用许可是最灵活也最普遍的许可类型,指注册人在约定范围内,可将注册商标许可给多位被许可人使用,同时注册人自身也可继续使用该商标。也就是说,同一商标可能在同一地域、同一商品 / 服务类别下,由注册人及多个被许可人共同使用,彼此不存在权利排斥。
相较于前两种方式,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权利较弱:一方面,许可费用相对较低,适合对商标使用权需求不具备独占性的中小企业;另一方面,在维权时,被许可人通常需获得注册人的明确授权,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,若未取得授权,则需由注册人牵头维权。这种方式常见于品牌方拓展分销渠道、扩大市场覆盖的场景,如快消品品牌授权多个经销商使用其商标。
综上,三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各有侧重,企业在签订许可合同时,需明确约定许可类型、期间、地域及维权责任等核心条款,避免因权利界定模糊引发纠纷,确保商标权的规范运用。